动产质押监管协议范文

发布时间: 2025-07-19 14:45:08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范文

(适用于信用证项下)

甲方(质权人、*人):

住所:

负责人:职务:

联系人:电话:

乙方(出质人、借款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

联系人:电话:

丙方(监管人、物流服务提供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

联系人:电话:

鉴于:甲方与乙方签署了或即将签署一个或多个质押合同,为保障质押合同及所担保的主合同的履行,乙方同意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货物作为质物质押给甲方,甲方和乙方均同意将质物交由丙方存储监管,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指示监管质物。

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三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法律关系

在监管期间,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甲方的代理人,代理甲方在监管期间占有质物,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保管、监控质物的责任;应甲方要求,丙方接受乙方委托,按照《授权委托书》(见附件6)的约定,办理信用证项下所有货物的报关报检、运输、代理运输、仓储等物流事宜。

第二条信用证下的有关单据

1、在乙方未清偿相关信用证项下款项前,相关信用证项下的所有单据正本均由甲方保管。

2、信用证项下的货权凭证必须是全套清洁的海运或联运提单,提单抬头为空白抬头,并且要在提单的"NOTIFY PARTY"(通知方)栏上加注"开证银行作为通知方之一".

3、单据的交付:

丙方代甲方占有信用证项下所有单据,为了通关的目的,乙方在此应甲方要求委托丙方办理相应报关报检、提货等事宜。相关单据依下列第-----项规定的方式交付:

(1)乙方将装箱单、检验单(包括质量检验单和重量检验单)、发票等报关所必须单据的原件交给甲方,由甲方将正本提单及上述单据一起交付丙方。

(2)甲方将正本提单交付丙方,乙方将装箱单、检验单(包括质量检验单和重量检验单)、发票等报关所必须单据的原件交付丙方。

甲方和乙方应在船舶到港前采取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的方式将上述提单等单据送达给丙方。因甲方或乙方交付信用证下单据不及时、不全面等原因导致的报关报检的迟延或其他损失,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条 报关报检

1、乙方应甲方要求,委托丙方代为办理货物的报关报检事宜,乙丙双方应签署《代理报关委托书》(见附件7)和《代理申报检验检疫委托书》(见附件8),在报关和检验相关部门有确定格式时,应使用确定格式。

2、协议三方约定,若信用证项下相关单证或货物在报关报检过程中因丙方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发生丢失、灭失、破损、短少等问题,丙方仅向甲方承担责任,乙方在此同意放弃对丙方的追索权利。

3、丙方应在收到甲方和/或乙方送达的提单等货权凭证当天,以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方式直接向甲方和/或乙方出具《单据收取确认书》(见附件2)以确认上述单据交接事实。

4、报关时,丙方如果发现实际货物与有关单据记载不符,应立刻通知甲方和乙方。

5、丙方代为清关后,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通关单》(以下简称"商检单")、进口关税发票、增值税发票等单据直接送交给甲方。

第四条 信用证项下货物的出质

1、甲方和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后,共同向丙方签发《查询及出质通知书》(见附件1),将要出质的货物的信息,以及甲方对于作为质物的货物的具体要求,通知丙方。

2、代理报关完毕,丙方提货后按照《查询及出质通知书》》代甲方占有质物,履行保管和监管责任。

第五条质物监管

1、丙方提取货物后,应会同乙方向甲方签发《质物清单(代出质回执)》(见附件3)。工业滤布完成签发质物清单时,质物转移占有完成,质押生效。

丙方出具的质物清单原件中所列货物应与丙方代理报关并实际监管的货物相同。如果该货物是经过国*定商检机构检验的,丙方以商检单的有关记载为准签发质物清单;如果该货物未经国*定商检机构检验,丙方以外观、表面检查为原则,按照货物表面及有关单证上的记载为准签发质物清单。

2、质物入库监管:若质物在进口地当地直接入库,丙方应履行其监管职责,并严格照甲方指示办理质物出入库事宜。

3、质物在途监管:若质物需要运输到异地**库保管,丙方应根据本协议规定办理货物的运输、代理运输、物流仓储等事宜,并在货物在途期间和入库后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按照甲方指示办理质物出入库事宜。

4、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妥善、谨慎监管质物。

(1)如果对质物的保管有特殊的要求,甲方、乙方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丙方。

(2)监管期间,因各种原因质物发生短少、损毁、变质、灭失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形,丙方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和乙方,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

(3)监管期间,国家有权*要求丙方协助冻结、查封或处置质物或除本协议三方外任何他人就质物主张任何权利的,丙方应当当即通知甲方和乙方。

(4)监管期间,丙方应接受甲方对质物及相关单证的查询,接受甲方对质物的检查。丙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但丙方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监管期间,丙方应当建立质物登记统计制度,定期对质物进行查验、核对种类、清点数目、检查包装和标识,对质物的出入库的时间、数量、去向以及质物的现状进行记录。

(6)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向甲方出具的货位标示图保管质物,将乙方质押货物与其他客户货物区分货物堆放;质物移动货物时应及时更新货位标示图。

(7)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甲方的书面指示和本协议的规定给予乙方提货或换货。

(8)监管期间,丙方建立完善的出入库台帐登记记录,登记、核实监管质物(包括进出库的质物)。

(9)丙方应对相关质物以及粘贴质物标签或树立标牌的方式设立质押标识。但丙方是否按照本条规定对质物设立质押标识,并不影响有关质押的生效。及时丙方没有在质押物上设立质押标识,有关质押仍然生效。

(10)丙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甲方质权落空的,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

(11)丙方指定其工作人员(电话:)为本协议项下相关事务的联系人,该工作人员的相关行为即认为是丙方的行为。

第六条质物提取

1、乙方应当事先提出《解除部分质押监管申请书》(附件4),并追加或补充保证金,经甲方同意后凭甲方签发的《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附件5)向丙方办理提货。

2、甲方签发的《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为乙方(含乙方的指定人,下同)办理提货及质物出仓、出库的唯一有效凭证。没有甲方签发的《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乙方不得提货,丙方不得给乙方提货。

3、甲方在签发《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后,应以原件或传真方式向丙方发送。如以传真方式发送,传真的传真件号码为:,丙方在收到《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传真件后,应核对有关印章、签字、传真机号码,并应与甲方指定人员(电话:)进行电话核实,核实无误后,准予办理乙方的提货。甲方以传真的方式发送《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的,甲方应该在发送传真件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原件交与丙方。丙方在收到甲方的《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后,应立即对乙方在丙方的质押库存作出账务处理,减少丙方占有监管的质物的数量,增加乙方非质押货物的数量。

4、丙方按照甲方《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在给与乙方提货后应会同乙方共同向甲方签发新的《质物清单》,并送达甲方。

5、每个工作日上午10点前将监管的质物的进出库和库存信息以传真方式(指定接收传真机号码为:)或电子数据方式(指定接收邮箱为:)传达给甲方,并自行做好数据备份,丙方在监管人员变动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七条预留事项

1、丙方签发《单据收取确认书》和质物清单以及签发本协议其他附件文件的有效印鉴式样以丙方公章或丙方签发的《授权委托书》中预留印鉴为准。

2、甲方应以特快专递方式或专人送达方式向丙方送达提单等单据、丙方应预留邮寄地址和有权签收人员名单及签字样式(见附件9)

3、丙方应以特快专递方式或专人送达方式向甲方送达质物清单、关单、商检单、《单证收取确认书》等单据,甲方收件地址和有权收件人员如下:

甲方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名称: 1、签字样式为,或

2、签字样式为

联系电话:

4、乙方签发本协议附件文件的有效印鉴式样以公章或以下列预留印鉴为准:

乙方:

甲方签发《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的指定人员为:

1、,签字样式为,或

2、,签字样式为.

第八条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自丙方办理通关手续提货,至甲方通过《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解除相关质物的质押监管时止,丙方对质物清单项下质物负有监管责任。因丙方原因造成质物的缺损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因丙方过错未履行对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与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九条追加质物

监管期间,根据质押合同的约定,乙方经甲方同意或应甲方要求追加质物的,甲、滤布乙双方应联合向丙方发出《查询及出质通知书》。追加植物转移占有的方式和相关程序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第五条和本协议其他条款的相关规定办理,并由乙方、丙方共同签发更新的《质物清单》。

第十条质权行使

1、甲方根据质押合同行使质权时,丙方应当给予甲方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2、丙方协助甲方行使质权无需事先通知或征询乙方的同意,丙方不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费用支付方式

1、协议三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由乙方承担丙方对质物实施运输、代理、监管等发生的全部费用,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及时向丙方支付相关费用。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见《查询及出质通知书》。

三方约定上述费用支付方式为:代理报关、报检、代缴关税、增值税、监管费等费用,乙方应在丙方报关前打入丙方指定账户;也可由甲方直接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报关税费监管账户划拨。

其他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数额没有结算。

2、乙方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11.1款所列相关费用,丙方应书面通知乙方付款,如乙方未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15)日内付清所欠款项,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可代乙方支付经核实欠交的相关费用。如果甲方未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15)日内代乙方支付或明确表示拒绝代为支付,丙方有权变卖与欠交的相关费用等值的质物,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抵付欠交的相关费用。若有余款,应按甲方的指示将其存入乙方在甲方营业所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不得将其支付给乙方或任何其他人。丙方处置质物的情况应当及时书面通报甲方和乙方。

3、甲方代为支付十一条1款所列相关费用的,乙方应在甲方代为支付之日起三(3)日内将该款项及其利息(按日万分之计算)支付给甲方。该代付款项,作为上述主合同项下质押担保的主债权的组成部分,受质量物的担保偿还。

第十二条声明与保证

1、甲乙丙三方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法律主体。

2、甲乙丙三方签署本协议是自愿的,是自身的真实意思表示。乙方、丙方已熟知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和条款,并清楚地认识到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法律后果,甲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注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和内容。

3、乙方保证质物为乙方合法所有的财产,在订立本协议前或订立本协议后不被抵押、质押、租赁给其他人,也不存在其他影响或妨碍甲乙质权的其他情况。

4、甲乙丙三方诚实信用地履行本协议,并为他方行使本协议权利提供必要、充分的协助与配合。

5、甲方、乙方、丙方不得以其任何双方之间的任何约定或其内部权限的限制或其与其他任何民事主体之间的约定来对抗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或者对本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丙方因以下情形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承担甲方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

(1)在监管期间,除不可抗力和质物本身品质、包装不善的原因外,由于丙方未尽到本协议项下责任导致质物变质、短少、受污染的;

(2)丙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放货的;

(3)因丙方原因,存放仓储质物的仓库质受到司法*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

(4)因丙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4(2)款和第五条4(3)款的规定,未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或未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的;

(5)因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其他情况。

2、乙方因以下情形对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1)质物进仓混有易燃、易爆、易泄漏、有毒及易腐等特殊货物,造成仓储物或仓库损坏,人员上午的;

(2)因未能及时投保,在监管期间出现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质物毁损灭失、变质、短少、受污染等的;

(3)未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要求对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的;

(4)因乙方原因,质物本身受到司法*或*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

(5)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况。

3、甲方因违反本协议对乙、丙方造成损失的,承担乙、丙方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

4、乙方违反授信协议或者本协议,甲方有权宣布全部授信额度提前到期、停止乙方使用授信额度或削减授信额度,并有权采取相应的救济或补救措施,要求乙方及其担保人提前偿还已使用授信额度。

第十四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

2、本协议项下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章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

三方做出的其他约定:

第十六条 协议生效

1、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乙方偿清借贷甲方的所有债务时终止。

2、下列文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查询及出质通知书》(附件1)

(2)《单据收取确认书》(附件2)

(3)《质物清单(代出质回执)》(附件3)

(4)《解除部分质押监管申请书》(附件4)

(5)《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附件5)

(6)《授权委托书》(附件6)

(7)《代理报关委托书》(附件7)

(8)《代理申报检验检疫委托书》(附件8)

(9)《预留事项》(附件9)

3、本协议中手写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 年 -------- 月--------日签订于---------

拓展阅读

1、委托经营5则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商,就甲方全权委托乙方经营理的有关事宜,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以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作目标

乙方以专业服务运作模式为基础,依托完整的市场定位体系和优势资源,保持良好的市场形象和竞争优势,保障整体运营的可持续性发展,实现项目升值与保值,最终达成甲、乙双方及承租方的共赢局面。

二、委托内容及委托期限

1、甲方将其实际控制的(本人及其关联人名下)位于

的若干商铺/门面全权委托乙方对外出租及理,由乙方代收租金。

2、上述商铺/门面的明细信息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3、委托期限为

年,自

日至自

日止。

三、租金的收取

1、所有商铺/门面的租金收取标准由乙方与意向承租方商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上该商铺的租金金额;

2、如遇特殊情况(如:行情波、长期租赁一次付清等)确需低于上租金出租,乙方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3、自本签订之日起,乙方每月

日之前(节假日顺延)将上月实际收取的租金、广告及其它来源于本商铺的收益存入以下甲方指定银行帐号:

银行账户:

开户支行:

户主姓名:

四、乙方的理回报

1、乙方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取得理回报。

(1)乙方的理回报采取差额定率累进制方式计算。自本签订之日起,每年租金、广告、促销等收入(含税)在

万元以下时(含本数),乙方按照每年全部收入的

%取得理回报;在

万元以上至

万元部分(含本数),按照

%取得理回报;在

万元以上部分时,按照

%取得理回报。

(2)乙方的理回报为固定回报,即每年人民币

元(含税)。

(3)乙方的理回报按照每年租金、广告、促销等全部收入的

%提取理回报。

2、理回报支付方式:

甲方按

(月/季度/年)支付乙方的理回报,乙方的收款银行账号为

,开户支行:

,户主姓名:

3、该项理回*缴纳的税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由乙方自行缴纳,由于乙方偷漏税等原因引起的法律问题,乙方承诺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经营理期间,甲方有权将商铺转卖、赠予或继承,但受让方必须接受并继续履行本书约定的条款内容。如甲方将商铺进行抵、担保或者被强制查封,导致无法履行与承租方的合同,相关违约责任由甲方负责。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经营理活,为乙方提供经营活所必须的条件并及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证明、身份证明以及必需的签字、盖章之类的手续。

3、甲方向乙方出具委托书,供乙方开展有关代租代收工作。租金税费由甲方负担,乙方收取租金后,应开具租赁发票给甲方(抬头由甲方指定)或由乙方代扣代缴相关税费。

4、甲方有权收取租金、广告费、促销费及其它来源于该商铺的合法、附属收益。

5、甲方应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理回报。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必须使用经过甲方最终确认的合同本以甲方名义与承租方签订《商铺租赁》。

2、乙方有义务按时足额向承租方收取租赁约定之租金,并按时足额汇入甲方指定账户,不得私自截留或者挪用。

3、在符合相关部门规定的前提下,乙方负责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招揽广告,但收取的广告费、促销费用应直接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4、乙方有义务要求、督承租方合法经营、安全、明经营,与承租方签署安全经营责任书,督促承租方做好消防、防盗、卫生等措施,确保经营有序开展。

5、乙方有义务调解决承租方、消费者、物业公司及其它各方之间的冲突、矛盾,及时掌握租户态,做好服务、促进续约。

6、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不影响建筑安全,不损害甲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承租方可以改变经营用途,对商铺进行重新分割、布局、装修,乙方必须全程并报甲方备案。

7、乙方对商铺的业态划分、营业时间、商户的店名广告、促销广告等进行统一规划和理,保持良好的经营环境。乙方应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商业促销活,以提升商铺的整体市场形象和商业氛围。

8、乙方与乙方内部招聘的职员发生的劳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9、乙方与第三方签订的所有原件都应交一份给甲方保留备查。

10、乙方应调配合物业公司收取有关商铺的房屋、设备、设施正常维护费、物业理费、水电费、空调使用费、车位使用费等费用。

七、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双方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若乙方招租的年租金总金额低于

万元以下(含本数),将被视为乙方无能力再继续经营理该商铺,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私自扣留来源于该商铺的任何收益,则甲方有权警告乙方,并给予乙方

天的纠正期;若乙方出现两次类似情形或在超过上述纠正期乙方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4、委托期限内,乙方从事违法经营活的,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5、甲方未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理回报的,乙方同意自应付款之日起给予甲方

天的宽限期;宽限期满后,若甲方仍未向乙方支付理回报的,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6、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甲乙双方应就续签事宜进行商。未商或者未重新达成的,则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合同自终止。

八、违约责任

1、如因乙方私自扣留款项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则在合同解除后三日内,乙方应向甲方返还所扣留的全部款项,并向甲方支付该扣留款项两倍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2、如因甲方未按时向乙方支付理回报导致乙方解除合同的,则在合同解除后三日内,在甲乙双方交接完成的前提下,甲方向乙方补齐未支付的理回报,并向乙方支付该理回报两倍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3、在委托经营理期间,对方未违约的前提下,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出解除或终止合同,否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人民币

元作为违约金。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私自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在解除合同后三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5、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在

日内撤场。逾期撤场,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天,甲方有权报警或者采取强制手段清理出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符合上述一项或者多项时,违约金应分别计算。

九、其他约定

1、委托期限内,若因承租方、消费者及其它第三方因本商铺或者在本商铺围内发生的一切纠纷,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若因此而使甲方受到追索的,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2、如遇到自然灾害或**等其他不可抗力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商对本在受影响期间的回报做出相应调整。

3、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发生争的,应商解决,商解决不成的,向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4、本未作约定的,甲、乙双方可另行商签订补充,补充与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壹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2、解除劳关系

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劳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增减。以下为解除劳关系以供大家借鉴。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姓名: 性别: 民族: 生于: 年 月 日,住址: 身份证号码: 。

甲、乙双方依照《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商一致的原则,经过充分商,就双方解除劳关系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商一致,从 年 月 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关系。

二、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经双方商一致由甲方给予乙方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

三、经济补偿金在本签订后三日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四、本签订后,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乙方不得再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五、甲、乙双方应遵守本之约定,否则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补偿金数额的违约金。

六、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经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即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 方:****公司

乙 方:**

鉴于乙方已于2007年5月14日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关系并书面提请辞去所有职务,甲方已同意乙方的辞职申请,现经商一致,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关系,并达成如下

一、本签订之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二、由于乙方主要求解除劳关系,依照法律规定甲方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三、甲方自本签订之日起不再为乙方支付任何社会*金费用;

四、本签订之日时,双方已经结清所有关于集资、借款、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加班费等所有债权债务,双方已经没有任何的经济关系。双方共同确认:双方都已将所有的经济凭证进行了交接,自本签订之日起任何一方持有对方的有关经济凭证都视为凭证内容已经进行过交接处理,经济凭证不再有效; 双方共同承诺: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要求对方承担经济责任;

五、鉴于乙方曾经是甲方的高级理人员,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任何报纸、报刊刊登如下内容的声明:“**自2007年5月14日起不再担任我公司的任何职务,其一切活自2007年5月14日起与****公司无任何关系”;

六、乙方离职后不得利用在甲方获取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方式、客户名单)从事有损甲方名誉或利益的行为;

七、本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八、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网**)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3、委托经营5则

合同编号:

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本人】 【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互惠、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在合同中约定的商铺委托经营之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商铺基本情况

乙方将自己合法拥有权(经营权)的层区号

商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委托给甲方统一招租经营。

第二条 商铺委托经营约定

1、委托期间,商铺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归甲所有,乙方不得自行委托经营理。

2、乙方委托经营期限内的收益由甲方给予固定回报。

3、合同期满后,乙方有权收回商铺自行经营或另行招租委托经营,但经营内容必须符合市场经营理方的行区划分规定。

4、委托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商铺,影响甲方的统一经营、统一理。

第三条商铺经营收益权期限及收益方式

商铺委托经营期限:乙方委托甲方经营商铺期限年。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甲方以固定回报率、现金方式支付乙方委托经营收益,其具体回报率按时间先后顺序分别为:商铺净房款的年%、 %、 %。年回报收益分别在年月日起30个工作日内、年月日起30个工作日内和年月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返还。

第四条违约责任

甲方若超过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期限支付乙方返租金,应向乙方支付乙方合法拥有的商铺净房款3%的违约金。

甲方若在签订本合同后擅自中止合同,除全额支付乙方 3 年委托经营返租金外,还应向乙方支付合法拥有的商铺净房款3%的违约金。

乙方若在签订本合同后擅自中止合同,除全额返还甲方 3 年委托经营返租金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合法拥有的商铺净房款3%的违约金。

第五条委托经营期满后,由甲方选聘市场经营理公司进行市场理。

第六条本合同之附件,均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字与印刷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由甲、乙双方商解决。商不成时,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合同共叁页,一式叁份,由甲、乙方各执一份,备案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甲方代理人(签章):身份证: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年月日年月日

4、委托经营5则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租赁甲方的商铺有关事宜,经双方友好商,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签订本

第一条:委托租赁场地位置、面积及用途

乙方位于 北雀路68号北雀生鲜市场 层 号位置摊位,面积 ㎡[含公摊 %,计价面积=实际面积/(1- %)]委托甲方代为统一经营理。 第二条:委托租赁期限及相关费用

2.1-

1、委托租赁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2-

1、委托摊位租金 元/月;记租面积 ㎡,实际租金以于承租户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为准。

2.2-2代服务费:乙方每一需向甲方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代服务费即 元/年,

2.2-

3、招租佣金:本有效期内甲方乙甲方新租或断档续租出一个摊位,按已出租摊位的2个月租金金额一次性作为甲乙方的提成佣金

2.2-

4、甲方代乙方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必须把提成佣金转入甲乙方指定账户或以现金方式结清。

甲方指定账号 银行: 卡号: 户名:

2.2-

5、物业服务费:每月90元/月由乙方向甲方交纳。 2.2-

6、公摊水电费:每月35元/月由乙方向甲方交纳。 2.2-

7、摊位水电费:按供电局相关标准收取。 2.2-

8、垃圾清运费:按环卫部门相关标准收取。

2.2-

9、营销推广费用:2018年营销推广费用1500元、2019年900元、2020年900元由乙方向甲方交纳。 第三条:委托的内容

3.1乙方全面委托甲方代为统一经营理北雀路68号北雀生鲜市场 层 号位置摊位,委托甲方代为收取保承租户缴纳的金,委托甲方代为收取承租户缴纳的摊位租金 元/月,甲方应在每月 日前将收取的摊位租金向乙方结清。

乙方指定账号 银行: 卡号:

户名:

3.2乙方全面委托甲方代为统一运营理北雀路68号北雀生鲜市场 层 号位置摊位,如乙方自主经营该摊位,乙方承诺在期内按照甲乙双方签订《北雀生鲜市场理服务公约》、《北雀生鲜市场运营理条例》、《市场从业人员责任书》、《食品安全责任书》、《消防安全责任书》等相关市场理约定,规经营,并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10000元。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4.1、甲方有权对乙方委托摊位进行统一营运理。 4.

2、甲方享有对受委托摊位整体形象宣传推广的权利。

4.3、甲方应根据乙方制定的租金单价、租赁政策,把真实有效的摊位租赁信息传达给意向承租户。通过各种渠道开展摊位招租工作,尽快推进摊位租赁工作。

4.4、甲方有保守乙方商业秘密的义务。

4.5、本生效后甲方拥有乙方委托摊位的理权。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5.1、乙方拥有委托商铺的所有权、理权、定价权、收益权。

5.2、签订本前,乙方应向甲乙方方提供:本委托商铺《房证》、《认购书》、《购铺合同》或其他相关权证明。

5.3、如在本有效期内发生权变更,本相关主体随之转移,乙方必须书面告知甲方,因权变更生的纠纷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不负任何连带责任。

5.4 、本有效期内,乙方可自行招租,但需甲方书面确认,未经甲方书面确认的租赁行为,一律视为甲方业绩,乙方按照双方约定按已出租铺位的2个月租金一次性作为甲方的提成佣金。

5.5、本有效期内,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各项理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终止及续约

6.1、 甲乙双方不得单独解除本,如确有需要,经甲乙双方商一致,方可解除本

6.2、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如地震、战争、自然灾害和非甲方原因导致的*行为等)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造成的损失双方各自承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7.

1、本生效后,在有效期期内,,除乙方违约或另有规定外,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面解除。否则,甲方必须向乙方支付20000元作为违约金。

7.2、在有效期期内,乙方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如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应向甲方支付20000元作为违约金。 第七条:其它事项

甲方: 地址: 委托代理人: 电话/传真: 身份证号码: 时间: 乙方: 地址: 委托代理人: 电话/传真: 身份证号码: 时间:

5、委托经营5则

铺位(楼号): 业主姓名: 签约时间: 编 号: 代 码: 菏泽名瑞房地营销策划理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甲方 (委托方): 法 人 代 表: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 电话:

乙方 (受托方): 菏泽名瑞房地营销策划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 人 代 表: 张维俊 委托代理人: 营业执照号码: 税务登记证: 联系 电话:

第 2 页 共 10 页 正

第一章 总 则

甲方为了确保其在单县舜师商业步行街的商铺成功经营,降低经营压力与风险,提高整体综合竞争力和商铺权的持续增值能力,需引进规化、制度化、整体化和现代化经营理模式。现委托乙方全面展开专业有效的经营理 (包括出租、联营等),乙方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同意接受甲方的委任经营,对所受委托的商铺享有使用、经营理和收益的权利。特制定本双方共同遵守。

第二章 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

一、委托事项

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商,甲方同意将其所*的舜师商业步行街 楼 区 号,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实际成交总房款为人民币 元 (具体内容详见《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商铺 (以下简称“本场地” )委托给乙方全权经营和理。

二、委托期限及起止日期

1、本场地委托期限为 年,起始于舜师商业步行街开街正式营业之日,即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须在本合同委托的商铺权所有人将购房总价款全部交付后,权所有人明确和本合同的签定当事人一致后生效。

3、委托期届满,经甲、乙方同意可续签延长委托期,但甲方应于委托期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申请。甲方自营或对外租赁时,须经乙方同意并认可,同时必须服从乙方的各项经营理规章制度的理及业态布局的规划。

第 3 页 共 10 页

第三章 委 托 收 益

甲、乙双方商一致同意,乙方有偿使用甲方的舜师商业步行街的本合同约定的商业物业,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收益按照以下第 方式体现。

一、支付固定收益

1、在有效期内,乙方对甲方委托经营的本场地进行统一招商,自主经营,享有使用权、收益权,无论经营好坏,乙方每年须向甲方支付固定收益,除此以外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甲方由此生的相关税费由甲方自理。

2、甲、乙双方商一致同意、乙方以本商业步行街整体正式营业起始日为甲方固定收益的起算日期。

3、场地固定收益金的支付方式为: 每 支付一次,每 末(遇节假日顺延)的后七天内向甲方支付下个 的固定收益金。乙方在支付日将甲方当 的固定收益金直接划转到甲方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

4、因乙方原因导致延迟给付甲方应收的固定收益金,每延迟一天,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按应付固定收益总金额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收取违约金。

5、乙方支付甲方第一年的年收益总额为(人民币) 元/年(小写: ), 乙方支付甲方第二年的年收益总额为(人民币) 元/年(小写: ), 乙方支付甲方第三年的年收益总额为(人民币) 元/年(小写: ), 乙方支付甲方第四年及以后的年收益双方再行根据市场商

二、支付满足基本生活保障金

1、在有效期内,乙方对甲方委托经营的本场地进行统一招商,自主经营,享有使用权、收益权,无论经营好坏,乙方按时须向甲方支付双方约定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用,除此以外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

第 4 页 共 10 页

2、甲、乙双方商一致同意、乙方以本商业步行街整体正式营业起始日为乙方向甲方支付基本生活保障金的起算日期。

3、乙方向甲方支付基本生活保障金方式为: 每 支付一次,每 末(遇节假日顺延)的后七天内向甲方支付下个 的费用。乙方在支付日将甲方当 的基本生活保障金直接划转到甲方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

4、因乙方原因导致延迟给付甲方应收的基本生活保障金,每延迟一天,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按应付基本生活保障金总金额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收取违约金。

5、乙方支付甲方第一年的基本生活保障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年(小写: ), 乙方支付甲方第二年的基本生活保障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年(小写: ), 乙方支付甲方第三年的基本生活保障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年(小写: ), 乙方支付甲方第四年及以后的基本生活保障金双方再行根据市场商

6、按照双方的约定,甲方须在 年 月 日前,将共计 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身份证、健康证明、从业证明等资料)以书面形式报送乙方理部门,根据甲方的实际情况,乙方每 按照标准向乙方要求的以下人员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

(1)姓名 ;年龄 ;领取标准: ; (2)姓名 ;年龄 ;领取标准: ; (3)姓名 ;年龄 ;领取标准: ; (4)姓名 ;年龄 ;领取标准: ; (5)姓名 ;年龄 ;领取标准: ; (6)姓名 ;年龄 ;领取标准: ;

第 5 页 共 10 页 (7)姓名 ;年龄 ;领取标准: ; (8)姓名 ;年龄 ;领取标准: ; (9)姓名 ;年龄 ;领取标准: ; (10)姓名 ;年龄 ;领取标准: ; (11)姓名 ;年龄 ;领取标准: ; (12)姓名 ;年龄 ;领取标准: ; 合计: (小写: )

三、其他方式

第 6 页 共 10 页 。

第四章 甲方处分权

一、在本有效期内,如甲方欲将本场地的权转让,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转让时甲方须提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乙方若在规定时间内未书面回复甲方,视为乙方放弃优先*权,甲方可以将本场地的权转让给第三方。

二、在甲方将本场地转让给第三方时,在转让中甲方必须与商铺权买受人达成由买受人继续委托乙方经营的内容,即由买受人与乙方重新签订与本内容基本相同的委托经营

三、在换签的委托经营中,买受人的收益原则上不高于本甲方的收益,亦不受甲方与买受人转让价格的影响,其的终止日期与本的终止日期相同,其他条款不变。如甲方违反该约定转让,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实际购铺总价款的10%%计算作为违约金,且不影响双方继续履行本

四、本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在委托经营的本场地上设臵任何抵权,及其他可能影响乙方行使委托经营权的行为,也不得将受托场地出租,分租或委托给除乙方以外的第三方经营。如因甲方原因使受托场地被法院查封、冻结,导致乙方无法行使委托经营理权,视为甲方严重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对乙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按实际成交时总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继续执行该委托经营或解除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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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商业步行街经营

一、乙方享有对本场地完全自主经营理的权利。乙方有权在委托经营的本场地面积内统一招商,按照经营要求统一安排品牌。

二、在本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与在本场地上经营的经营商户发生任何形式的法律关系,更不能达成任何形式的或约定,否则由此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全部承担。

三、根据舜师商业步行街运营理的“八大统一”原则和各种品牌形象的要求,乙方有权在所有委托乙方经营理的场地内统一设计、变更铺位之间的尺寸,合并、分割出租或按乙方的要求进行装修、改建等,所发生的装修费用由经营商户承担,与甲方无任何关系。乙方在本有效期内,拥有使用和经营理本场地的全部权利。

四、乙方在本有效期内,拥有经营理甲方该商铺所涉及的使用权、经营权、出租权、招商权、理权、广告实施发布权等与乙方经营有关的相关权利,并承担经营过程中的义务和责任。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在本场地的任何经营活

五、乙方负责舜师商业步行街整体经营布局的规划设计及经营环境的规划设计,负责办理舜师商业步行街的工商、税务、商品检测、卫生检疫等事宜。

六、乙方负责舜师商业步行街经营期间的物业理及公共场地的清洁、绿化、消防、安全、水电、空调、电梯、工程的维护、保养及宣传推广等工作。

七、在本有效期内,甲方除正常收入应按国家相关法律向*部门纳税及有关本场地权发生之费用外,无须再承担任何费用。

第六章 违 约 责 任

一、在本有效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单方面以任何方式擅自将本委托乙方经营理的标的物转让、转租给第三方,不得与在场地内经营的经营者达成任何,及其他损害乙方权益的情形,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如有违约,乙方则有权中止、解除委托关系。

第 8 页 共 10 页

二、在有效期内,任何一方都不得无故终止。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任何一方不履行本约定的义务,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非因乙方的过错而引起的爆炸、地震、或其他不可抗拒力原因给甲方及其铺位造成的破坏、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乙方有义务助甲方办理相关事宜。

第七章 通 知 送 达

任何书面通知或图传真按本所述的双方注册地址或双方正式书面告知的变更地址投送,投送后即视为送达。

第八章 变更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在履行本期间,有关内容的增加、减少或修改,均需双方商一致,达成书面后方可执行。

二、如因不可抗拒力 (如爆炸、地震、洪灾等)的原因造成本无法履行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若不可抗拒力发生,应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天内通知对方,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一年。

第九章 争的解决及其他

一、甲、乙双方如在履行本时发生争,应及时商解决,商不成时,可直接向本场地的权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的附件、变更件、补充约定件均为本不可分割的部分,并具有与正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本一式叁份,乙方执贰份,甲方执壹份,自双方签约之日起生效。 补充条款:

1、

第 9 页 共 10 页 ;

2、 ;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联系地址: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1、平面图(商铺编号及位臵图)

2、房证复印件 (办妥房证后由甲方提交乙方)。

3、营业执照等证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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