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田径运动训练发展趋势的论文
田径运动是最古老的体育项目之一,也是世界上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体育运动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准,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上,有“得田径者得天下”之说。近些年来,随着田径竞技水平的迅速提高,国际竞争日益激烈,只有广泛的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研究成果指导训练,才能获得理想的训练效果,从而在激烈的国际体育运动竞赛中取得胜利。现代田径训练逐渐向新的理论,新的思想,新的科学技术,新的方法和手段方面过渡,从而促进了竞技水平的提高。
一、重视科学选材与早期训练
田径运动训练的选材是非常关键的,可以说好的开始等于成功了一半,而绝大部分运动潜能都是在遗传基因中固有的,所以应该通过技术手段,包括高科技手段的运用,促使这些遗传因素转变成专项的需要的素质。
运动能力的遗传学规律为运动员的科学选材提供了理论依据,教练员可以根据不同专项运动员对运动机能的不同要求,将那些具有从事某些运动特殊天赋的少年儿童选拔出来,并给予科学的训练,使他们先天的能力得到充分的发挥和发展。因此,运动员选材必须根据不同运动员的专项特征,以那些遗传度较高的指标作为选材依据,才能使运动员选材科学化。而科学检测与选材经验应有机结合,选材经验依靠的是选材的科学理论。科学理论与科学的检测手段相结合,彼此补充,加速了选材的科学化。科学选材应依靠多项指标综合评定,从形态、机能、素质到各种生理、生化、神经、心理、遗传基因指标,而且要不断向选材指标的深度和广度探索。
对运动员进行早期训练也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在青春发育期,生物体趋于成熟,运动员的素质训练也从一般性向专项化过渡,过程是渐进的,但也要及时。及时专项化就是指当采用一般手段不能再提高成绩时,要及时地引入专项手段,加快专项训练的步伐,只有这样运动员的成绩才有可能进一步提高,如果没有跟上,一旦运动员过了青春发育加速期,成绩就很难进一步提高,所以应及时的增加训练负荷,强化训练要素,采取针对性的训练,这些对竞技能力的提高起决定性作用。
二、训练中的专项强度
在当今田径运动训练总趋势中,专项训练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专项练习将素质和技术结合起来,同时发展两方面的能力。优秀运动员的训练内容中,专项训练的练习比例越来越大,在比赛中表现出很强的专项能力。
在现代田径运动训练中,对高水平运动员安排更多的是专门练习,使其更直接的适应比赛动作的需要。专项练习手段的选择十分注重少而精和最优化的原则。但是,训练中有些人对运动量的大小理解不够深刻和全面,片面的追求训练课次多,重复次数多,但并不一定能取得好的效果。训练理论和实践证明,训练过程只有不断加大运动负荷,才能加大对运动员有机体的刺激,提高其训练适应水平。在加大运动量的过程中,要处理好量与强度的关系。科学研究证明,在训练总因素中(运动量、强度、密度等),训练强度为第一,训练次数为第二,间歇时间为第三,训练时间为第四。大负荷训练适合于任何年龄,任何水平的运动员,关键在于怎样理解这个大字。第一,大负荷是相对而言的,并不是*的,要适合于训练对象的具体情况。第二,不同运动员所承受的大负荷的构成因素应是不同的,一般要根据项目的特点,训练及比赛任务的要求确定该时期的负荷强度,然后在保证强度要求的前提下安排达到负荷要求的数量。第三,对高水平运动员来说,改进技术的训练也必须在较高强度的情况下以完整的形式进行。
三、训练周期,训练负荷的变化
一名优秀运动员的成长需要经过多年的艰苦训练,加之训练与比赛会受到诸多的训练因素和非训练因素的影响,因此,训练和比赛工作就是一个系统工程。这就需要对整个训练过程进行精心的计划和实施。在周期性基础上,便可以按照系统论的观点,将整个多年训练过程视做一个大系统,将每年的训练和比赛视做分系统,每个分系统又由许多分支系统构成。这样便可对整个训练过程进行有效的计划、分工、实施与监控。
目前世界优秀运动员训练周期的观念已全部更新,表现在:准备期训练时间缩短,一般是从10月至1月初,而在约3个月内一般准备期训练只占1/3~1/4,绝大部分时间用来进行专门准备训练,提高了专项训练的效果;室内比赛次数大大增加,目前国外室内赛季从1月中开始到3月下旬结束,优秀运动员参加十多场比赛,起到了调节训练,提高训练质量的强度的作用;增加了室内比赛向室外比赛的过渡期;室外比赛期大大延长;比赛与训练的关系得到更新,建立了比赛阶段是训练阶段继续的观念。机体在承受一定时间的运动负荷刺激之后,机能能力和工作效率会逐渐降低,即出现疲劳现象。将运动员训练到何种疲劳程度以及耐受多长时间以后疲劳,这完全取决于训练目的。换言之,训练过程中出现疲劳以及疲劳的程度,是训练负荷安排想要达到的训练目的。
近年来训练负荷安排是以强度作为训练负荷的灵魂,即使在准备期训练中,仍有一定比例较大强度的训练,主要进行专项技术和速度、爆发力训练,与此同时,训练时间和负荷数量则相对减少,训练的针对性加强。
适时适量地应用超负荷是保证身体运动机能不断增长的最重要的训练因素。但即或以最佳方式安排超负荷,运动成绩也不会无限增长。这是因为,受遗传因素制约,每个人的运动能力都有一个可达到的最高高度,即运动潜能。在成绩发展过程中,即便合理应用超负荷,随个体的运动能力越来越接近其运动潜能,运动效果也会越来越小。这就是为什么在开始接受运动训练时运动成绩提高较快,而到达高水平后会逐渐减慢,甚至停滞不前。因此,高水平运动员尽管训练负荷很大,但成绩提高很慢,甚至仅仅能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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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快餐行业在网点的数量上不断增加,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品牌企业的发展实力和运营能力更为业界看好,总体发展水平也在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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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的实践和探索,中国快餐业领域在不断地拓宽,提供的服务也更加广泛,服务领域和经营方式也存在多样化,前景更加广阔。
2、科学发展现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影响论文
【论文摘要】我国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在雏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教育和挽救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其运行机制与我国宪法等保护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律要求矛盾,运行价值与目标价值的冲突,运行功能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对其作为主要的强制性社会预防措施的要求。我们要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就必须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立法完善。
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白成立至今已经走过了50多年的风雨历程,经过五十多年的司法实践,劳动教养制度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教育和挽救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维护国家*稳定和社会安定,做出了突出贡献。但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进程,我国社会各方面情况都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特别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制度的不断完善。使得植根于当时历史条件下的劳动教养制度,无论在立法方面还是在管理模式方面,都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总体要求都存在着诸多不适应之处。在学习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笔者深刻领会到科学发展观对指导和推进我国的劳动教养工作,实现劳动教养制度的*创新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
(一)从以人为本的观点看劳动教养法律制度的不足。我国劳教工作创建40多年来,虽然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作出了一定贡献,但在保证公民权利方面确实不够,有些地方没有做到以人为本,并存在以下不足:
1.劳动教养的对象规定得比较含糊,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第一条规定,以下四种人员应当加以收容实行劳动教养,“(1)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诈骗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2)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分子,受到*、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3)*、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力,但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4)不服从工作的分配和就业转业的安置,或者不接受从事劳动生产的劝导,不断地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的。”由于形势的发展变化和法制的不断健全,上述规定的四种人员中的某些特性,有的已经过时,有的则很难界定。按照该制度制定的初衷。它适用于“不够逮捕判刑而*上又不适合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人员。随着这一制度的发展,原来按照“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处理的“违法犯罪人员”、“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等相继被纳入劳动教养的对象范畴。其他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甚至一些省市区、大中城市的*和行政部门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都不约而同地加剧了劳动教养对象扩大化的趋势,结果是把一些不够劳动教养条件的人送进了劳教所。由此可见,对不该进行劳动教养者而进行劳动教养的大有人在。
2.执行手段与监狱罪犯十分相似。劳动教养人员在劳教期间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其限制程度和判处徒刑进行劳改的*基本相同,即使在劳动教养期满以后,在社会上也被统称为。两劳人员”,其待遇也和判刑的*类同。因此有的劳教人员表示。我宁愿判刑,不愿劳教。长期以来,劳教场所的管理体制、管理制度、管理方法一直沿袭狱政的管理模式,没有从两者的性质上加以区分,都是奉行“收得下,关得住,跑不了”的思想,重视严格管理,忽略区别对待。除了在同等条件下,奖惩有所区别外,其他方面的处遇均差别不大,对劳教人员在所区范围内的人身自由权限制很大,重视管理的处罚性,忽略管理的教育性。有人就说劳教所是“二劳改”。
3.劳动教养的期限与刑罚措施不协调。对于劳动教养制度的期限。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劳动教养的期限为一年至三年。必要时可延长一年。”根据这个规定,劳动教养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至三年,必要时可以达到四年,如此长的期限规定实际上与剥夺自由的有期徒刑无异,甚至比《刑法》所规定的管制、拘役、刑期较短的有期徒刑还要重。而劳动教养所适用的对象,却仅为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者,无怪乎实践中有些轻微违法犯罪人宁愿被定罪处刑也不愿被劳动教养。
4.决定劳动教养缺乏严肃的法律程序和法律监督。关于劳动教养的批准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规定,对于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劳动教养制度名义上是由*、民政、劳动等部门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行使劳动教养决定权,实际上由**内的法制机构独家行使处罚权,可以不经检察院审查批准,法院开庭审理,缺乏公正合理的法定程序,缺乏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机制。少数执法人员利用劳教这一手段随意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劳动教养决定作出后,被处罚人往往无处申诉和辩解,《行政诉讼法》施行后,被处罚人不服劳动教养决定,虽可以向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执行。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
(二)从协调发展的观点看劳动教养法律制度与相关法律之间的冲突
1.劳动教养制度违反《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据此规定,我们可以推出,长时间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应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执行。否则,均应认为是非法。而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及*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劳动教养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来审查批准的,依此程序来对行为人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时间较长的劳动教养显然严重违反《宪法》规定,背离《宪法》和法治精神。
2.与《行政处罚法》和《立法法》的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2000年7月1日施行的《立法法》第八条、条九条规定。对公民*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可见,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只能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劳动教养制度依据的《次定》、《规定》、《办法》属于行政法规及规章,不属于法律,这样劳动教养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就与《行政处罚法》和《立法法)存在法律冲突。
二、*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重要意义
1.*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是现代社会。法制统一”规则的要求。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渊源包括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其中,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是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基础性行政法规,国务院后来转发的*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在性质上也仅仅属于部门规章,而近年来我国颁布实施的若干基本法律实际上已经从根本上否定了劳动教养的合法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可见构成劳动教养制度法律依据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规定,已明显与现行法律作出的明确规定相违背,而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理,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事实上已经处于不合法的境地。只是未被明令废止和撤销而已。
2.*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是现代社会“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原则的要求。近年来,随着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程序的独立价值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成为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考察我国现行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实体方面规定的较为丰富,程序规范却严重缺乏。表现在,劳动教养直接由承办的**报请由*、民政、劳动等部门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即可,其内部性、部门性、非诉性、简易性的特点决定了其缺乏严格和公正,因而很难避免对公民作出不公正的处理,使一部分不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员被劳教,劳动教养审批程序剥夺了被劳动教养者的参与机会,如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赔偿请求权等均没有规定,违背程序公正原则,不服劳动教养决定的救济途径基本没有规定,实践中,虽然被劳教人员不服劳教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由于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往往很难行使诉权,劳教决定很少受到司法监督。上述种种缺陷,严重影响了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制形象。
三、*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构想,以科学发展观规划未来劳动教养法律制度
(一)劳教立法应明确劳动教养的性质。劳教立法对劳动教养制度要定性明确,定位准确性质不明是制约劳动教养向前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劳动教养制度自从创建以来,迄今还没有一个正式的“说法”。创建初期,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规定,“劳动教养,是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可见劳动教养的性质被看作是一种强制教育措施。但是从目前我国劳教工作的实践看,特别是《行政诉讼法》实施后,*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贯彻实施意见,进而明确把劳动教养列为一种行政处罚。因此,与创建时相比,劳动教养的法律性质已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不再是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而成为打击处理违法行为的一项重要手段。因此,笔者建议在修改和完善劳动教养法律制度时,首先要明确劳动教养的法律性质。为了防止劳动教养法律成为“准刑法”,应明确坚持劳动教养作为一种行政处罚的性质,将其归入行政法范畴。
(二)劳教立法应统一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对象。如前面所述,目前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在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上存在混乱和随意,因此。*后的劳动教养制度应屏弃这些弊端,取消适用范围上的地域限制。统一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规定把劳动教养普遍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每一个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中国公民,以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三)劳教立法应缩短劳动教养的期限。从我国现行劳动教养规定来看,劳动教养的期限为1--3年,必要时可延长1年。这样的期限规定与刑法中的管制、拘役和短期自由刑相比,在严厉程度上有过之而无不及。违背了罪(错)罚相当原则,在实践中危害极大。因此,笔者建议,未来劳教立法应缩短劳动教养期限。将期限改为3个月至1年。必要时可延长半年。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处理好其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规定的衔接问题。
(四)劳教立法应明确规定劳动教养的监督机制及救济途径。我国现行劳动教养之所以遭到人们的质疑,一方面是法制冲突的因素,另一方面劳动教养制度本身缺乏监督和救济方面的规定,也是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因此。*后的劳教制度应明确规定劳动教养的监督机制和法律上的救济途径,如完善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规定行为人不服劳动教养可申辩、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获得国家赔偿等,以此来更好地督促国家*依法行政。保障公民的人权。
(五)劳教立法应明确劳动教养决定程序及配套程序。从决定的主体来看,建议废除劳动教养委员会这一形同虚设的机构,明确规定由**决定,但必须向检察*报告并接受其监督。检察*认为不适当的,可要求**重新作出决定或直接作出决定。同时赋予行为人申辩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诉讼权、获得国家赔偿权等。另外,要明确规定**决定的时限、报告的时限、重新作出决定的时限、行为人行使各项权利的时限,只有明确提出时限要求,才能保证国家*正确、及时行使职权,保证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和及时的救济。
总之,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曾经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其在实践中的危害也是有目共睹,不容忽视,而且正越来越显现出来。因此,*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显得非常的必要和紧迫。然而,令人欣慰的是,随着国内外关于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废之争的白热化,劳动教养制度的*早已被提上了议事日程。2003年,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127名代表提出了《关于完善我国劳动教养立法》的议案,2004年3月7日,《违法行为矫治法》被列入十届全国人大*会的五年立法规划中。本文中,笔者仅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几年来实践经验的积累,对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有感而发,不足之处在所难免,仅希望能籍此进一步推动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
3、农田水利工程可持续发展论文
1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中存在的问题
1.1管理不当。目前大多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将管理重点放在如何使用方面,对于工程的养护以及管理的效率没有过多干预。尤其是在管理方法和模式方面,没有按照水利工程的特点以及现代管理的要求进行精细化管理,管理水平粗放、效率低,导致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效益无法全面发挥。虽然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规模小,但是仍需要科学的管理方法,才能够提高工程的运行效益。1.2产权和权责不明确。由于历史遗留问题,部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产权归属不明确,导致管理主体无法落实较好的管护责任。近些年来,国家*资金投资的水利工程都是移交给当地*进行管理,土地是国家的,使用权则是被承包了,产权与责任主体难以明确。部分小型水利工程是由农户管理,部分则是由村民组织代为管理,在经营管理的方式上没有做好统一规划。产权不明确也无法让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管理。1.3对工程管理的认识不足。从目前多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现状来看,都没有全面认识到工程管理的重要性,尤其是在信息时代的当下,若没有认识到工程管理的重要性,则无法结合新时代的特点进行传统工程管理模式的*。主要是由于大多数领导对于工程管理工作的认识不到位,仍存在较大的偏见,认为工程管理并不重要,因此忽略了工程管理的投入。并且由于领导的不重视,因此在工程管理方面投入的资金较少,使得工程管理工作的发展受到了限制。1.4工程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较低。许多人认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就是简单的运行管理,对于管理人员的能力要求低。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工作模式的转变促使工程管理管理人员不能简单的满足于现状,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学习并发展自身能力。工程管理工作需要管理人员全身心的投入,单很多管理人员的精细程度并不能达到他人的要求,影响了工作效果。此外,由于工程管理不受重视,无法激发管理人员的积极性,这也是影响管理人员自我发展的重要原因。
2.1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及工程的产权。对于农户自己建立的小型水利工程,其产权归个人所有;而使用农户数量多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在当地*的引导和支持下,并且在资源的基础上,根据受益情况建立合作组织,由国家*资金建立的产权明确规划为合作组织所有;对于国家投资修建的水利工程,根据工程受惠范围内的合作组织进行管理,也可以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代为管理。国家投资的工程。归国家所有,而集体投资的工程归集体所有;个人投资工程归个人所有。个人投资的水利工程可以通过股份制模式,让其他人入股,从而提高工程的效益。2.2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过去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主要集中在工程建设方面,对于建成之后的管理较少。通过实践发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要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从宏观管理角度来看,*可以通过政策扶持、宣传和培训的方法,从而实现*的宏观调控职能,引导农民积极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活动。良好的工程管理是保障工程作用有效发挥的重要前提,*要定期考核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尽可能的选择专业管理人员,从而提高工程管理的效率。2.3加强工程管理的信息化建设。结合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发展目标制定科学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方案。在新形势背景下,虽然信息化发展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必然趋势,但是不能盲目建设。在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信息化推广活动之前,需要合理进行规划,并一步一步的推进。规划需要结合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信息化建设的短期目标与长远目标,这样才能够循序渐进的开展信息化建设活动,保障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有效运用。2.4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信息化建设需要掌握信息技术的工作人员,因此要重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专业人才的选拔,并不断加强现有工作人员的职业培训,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需要以提高工作效率为主要目标,进而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从而构建一个精良的管理团队。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需要重视管理人员工作能力的培养,提高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方法与知识的掌握水平,从而实现工作人员综合能力的提升。随着信息化管理模式在现代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中的广泛应用,利用信息化管理模式进行管理成为众多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共识。通过明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中的各项标准与要求,从而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监管力度,同时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过程中的权职进行明确,并制定员工行为规范手册,从而规范管理人员的行为;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特点,出台配套的管理方法,从而保障管理方法的可操作性;对于现有管理方法中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内容,需要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修改。此外,需要加强管理力度,对于发现的问题给予严格处理,才能够保障其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金永哲 单位:吉林省延吉市依兰镇水利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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